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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章 刑事一体化视野下企业合规制度的本土化构建

【内容摘要】企业合规制度的建构目的,是通过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优惠奖赏,激励涉案企业积极进行合规化改造。这一制度所带来的司法优待,何以不违反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等刑法基本原则,仅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来阐释,尚难以充分地证成。刑事一体化思想与企业合规制度具有高度契合性,可以为后者提供理论根据。从宏观层面来看,前者关于犯罪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本主张,是后者预防和治理企业犯罪的理论根据;从微观层面来看,前者关于犯罪化、轻刑化、非监禁刑、动态性、开放性等具体主张,可以为后者提供精细的规则根据。以刑事一体化思想为指导,需要明确企业合规的制度定位和路径选择问题。

【关键词】企业合规 涉案企业 刑事一体化 第三方监督机构 非刑罚化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2023年第2期

因篇幅所限,省略原文注释及参考文献。

导论

企业合规,这一发轫于美国公司治理领域的一项创新制度,近年来亦为我国实践部门所移植,并呈现出如火如荼之势。这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更是充当了主推手角色。然而,任何一项制度创新,如果仅仅是自上而下推动的话,虽然在组织动员方面能够体现出强大的制度优势,但因缺乏自下而上的反馈回应,则在执行落实方面仍然会存在诸多短板。两期的改革试点,虽然成绩令人瞩目,但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推进还不平衡,总体办案量不多,案件类型、适用罪名和影响力有限,有的地方对第三方机制不会用、不敢用。

这种状况的形成,除了各种客观原因外,观念意识是另一重要原因。而观念意识问题,又直接缘于在理论层面没有真正厘清本源性问题:一是关于企业合规制度的正当性,这是政策性问题。企业合规的要义,是以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制定及其执行来换取对其法定惩罚额度以外的从宽处理,即“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可不判实刑的不判”。然而,这种单向度的从宽处理模式,有无违背罪刑法定、罪刑均衡、有罪必究等刑法基本原则,是不少司法实务人员颇感困惑的问题。二是关于企业合规制度的具体构建,这是方法论问题。即使在观念意识上绕过或跳过第一个问题,但在如何具体构建企业合规制度方面,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

新旧制度转换,关键在于观念先行。要确保企业合规制度真正发挥其治理企业的实效功能,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心树立真正认同,是制度推行不可或缺的一环。鉴于此,本文尝试从刑事一体化理论的视角,对上述两个本源性问题予以回应,以助力企业合规制度的本土化构建及其适用实效。

一、作为政策论和方法论的刑事一体化思想

储槐植教授是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奠基者和倡导者。这一思想,在我国刑法理论发展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不仅推动了刑法理念的更新和进步,同时也促成了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监狱学等相关学科的融合发展,带来了研究方法的范式转变,具有政策论和方法论的双重学术贡献。

(一)刑事一体化思想的政策论意涵

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形成,有一个逐渐演进过程。最初,储槐植教授依据“犯罪源于社会矛盾是基本犯罪规律”得出:犯罪与社会同在,故应树立同犯罪作斗争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思想;社会矛盾的深度和广度与犯罪数量成正比,故应将刑事政策纳入社会发展战略;犯罪率变动不是刑法效用的唯一标志,刑法在控制犯罪中只能起到一定作用,故国家的刑罚目的和刑罚权应有所限制。由此,提出了刑事一体化思想的论纲:“刑事一体化的基本点在于,刑法和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才能实现最佳社会效益,实现刑法最佳效益是刑事一体化的目的,刑事一体化的内涵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内外协调,包括刑法内部结构合理(横向协调)与刑法运行前后制约(纵向协调)。”在这一阶段,刑事一体化思想是一种源于宏观犯罪治理观察的开放性概念,尚未填充具体内容物。

之后,经过进一步观察和思考,储槐植教授提出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内核是“严而不厉”的政策。2004年在《再说刑事一体化》一文中,他对“严而不厉”的刑事一体化思想做出了细致的论证和完整的诠释。他指出,刑法结构的基本内涵是犯罪圈大小与刑罚量轻重的不同比例搭配和组合。犯罪圈大小基本体现为刑事法网严密程度, 刑罚量轻重即为法定刑苛厉程度。从“罪与刑”相对应“严与厉”的关系上, 罪刑配置不外有四种组合, 即四种刑法结构:不严不厉、又严又厉、 严而不厉、厉而不严。“严”,是指法网严密,包括整体法网和刑事法网的严密。前者泛指国家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法规,从总体效用观察, 严管胜于严打;后者包括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行政执法,刑事法网的调整主要取决于犯罪态势和刑事政策的变动。“不厉”,是指刑罚轻缓,包括立法层面的个罪法定刑设置应当符合罪刑均衡原则,以及司法实践层面的减轻从轻处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合理适用。比较“严而不厉”与“厉而不严”两种刑法结构的价值, 前者更有利于刑法两大功能的实现, 即更有利于犯罪控制, 也更有利于人权保护。至此,刑事一体化思想终于瓜熟蒂落,塑形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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